壹、報名參加資格:凡合於民法之結婚要件及相關法令之規定,而符合下列條件之鄉民及民眾均可申請參加:
一、 男、女雙方或其中一方設籍本鄉滿1年者。
二、 男、女雙方皆未曾參加鄒族生命豆季集團結婚 『追溯前年度(含110年已完成報名之7對新人)11月1日以後至本年度5月13日(星期五)報名截止日前結婚者亦可報名參加』。
三、 開放3對本鄉籍以外之一般民眾(含非本國籍人)參加。
四、 其他由委員會認可。
貳、報名應備文件:證明文件請依下列次序由上而下裝訂,受理時資料不齊全者,應即時補正,若無法當場補齊者,應俟資料補齊後重新排序辦理。
一、 報名表,請詳實填寫報名表1份(如附件一),請向本所觀光課索取或網站下載,報名表所填項目應與戶籍記載內容相符。
二、 檢附男女雙方國民身分證(正反)影本各1份及個人最近1個月內戶籍謄本1份。
三、 男女當事人應於報名表上粘貼最近3個月內半身照片各1張。
四、 檢附男、女雙方之查核戶籍資料授權書各1份(如附件二)。
五、新人本人(男方或女方皆可)存摺帳戶封面影本1份。
六、 未成年者(男須滿18歲以上,女須滿16歲以上)請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(如附件三)。
七、 報名當日若男女當事人無法親自到場,受託人應檢附報名活動委託書,否則不受理報名(如附件四)。
八、 新人一方為外籍人士請附婚姻狀況證明(需翻譯成中文譯本後,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;東南亞人士另應經我國外交部複驗)及護照影本各1份。
九、 新人一方為大陸地區人士需檢附海基會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。
十、追溯前年度(110)11月1日以後至本年度5月13日(星期五)報名截止日前結婚者,須檢附戶籍謄本應顯示結婚登記日,其餘至活動完畢後30日內須辦理結婚登記。
參、活動日期、地點及內容:
一、 活動日期111年7月9日(星期六)。
二、 本活動採鄒族傳統婚禮儀式,以1天活動方式,於婚禮當日7月9日(星期六)上午7:30前報到,即請準備化妝。
三、 鄒族傳統婚禮儀式日期:訂於民國111年7月9日(六)上午十時典禮儀式開始。
四、 活動地點: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村樂野服務區『台18線(阿里山公路)61 KM處』。
五、 本案委外招商辦理,活動內容,視承包廠商企劃書內容而定。
肆、活動名額及限制:
一、以20對為限(含110年度已完成報名之新人),其中8對以本鄉鄒族優先保留名額,2對開放本鄉籍非原住民之鄉民,另開放3對一般民眾(含非本國籍人)及110年已完成報名之7對新人報名參加。
二、本鄉鄒族優先保留名額(男或女方一人為鄒族即可)應著鄒族傳統服飾參加婚禮,始得參加;其他參加新人雙方得著原住民服飾出席參加(欲著原住民服飾者,仍請於報名表欄位勾選)。
伍、受理報名期限:
一、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1年5月13日(星期五)下午5點00分為止,同時備取4 對名額,未額滿或因故取消時由備取者依序遞補。
二、非原住民優先保留名額,於前項期限未額滿時,由備取者依序遞補。
陸、受理報名方式,本活動受理報名方式其相關作業方式如下:
一、 採現場報名方式辦理,公告受理報名當日於受理報名地點依序排隊,由本所現場受理報名人員收件審核。且1人以報名1件為限。
二、 本所觀光課依親自或委託報名先後時間順序受理報名,報名資料均不退還,活動完畢後銷毀。
三、 本所依前述受理報名時間前後,審核資料並列為錄取人員順序,報名資料不齊全者,應即時補正,若無法當場補齊者暫不受理(俟補齊後再辦,報名時間以資料補正完備,經現場初審完畢後,紀錄至報名表上時間為準);報名表件大部份空白未填寫者,視同無法當場補齊案件,應俟補齊後重新排序報名。
四、 報名審核通過後,取消者或未報到參加者,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本鄉集團結婚活動。
柒、活動審核及通知:
一、 由本所組織審查小組,報名初審符合之新人送繳該審查小組審議,合格者採書面及電話通知每對新人;每對新人應全程參與本活動,於活動辦理完竣並至戶政事務所30日內完成結婚登記者,本所將於活動結束日起2個月內統一辦理補助。
二、 報名參加活動新人須授權本所查核戶籍資料,並得於報名表上「授權本所查核戶籍資料」欄位勾選,不同意者不得參加活動。
捌、報名地點及電話:
一、 報名地點:本所觀光課(地址: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村2鄰69號)。
二、 若需詢問活動相關事項請洽本所觀光課承辦人:鄭偉民先生
三、 電話:05-2562547#333
四、 傳真:05-2562977
玖、活動經費:
一、參加每對新人(不包含父母親或親友)活動行程費用、桌餐(三桌)、捧花等相關配件均由本所預算負擔;新人原住民傳統服飾由新人自費(理)。
二、結婚典禮儀式完畢後,緊接流程為婚禮喜宴,每對新人包含雙方父母親友共30人為上限。父母親無法出席者,由其他尊長或親友代表。
拾、活動資訊及聯繫:
一、 活動開始前相關訊息,陸續公布本所全球資訊服務網站及承辦單位建置網站。
二、 承辦單位將隨時以電話或LINE通知,調查桌餐、參加親友及通知活動詳細內容、流程等資料,參加新人請配合聯繫辦理。
拾壹、結婚登記宣導(僅供參考,若有疑問請洽戶政事務所):
一、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條文:結婚當事人(即新人雙方)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日,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,完成結婚登記。
二、 參加活動新人於活動開始前,通知其備妥結婚登記相關證明文件,建議於指定結婚登記日(即結婚日)前3日內(不包含指定結婚日),親自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預先申請辦理結婚登記,該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結婚生效日。
三、 辦理結婚登記應備證明文件:新人雙方應備齊以下資料,未齊全者,無法受理結婚登記。
(一) 身分證正本。
(二) 身分證照片各一張。
(三) 戶口名簿。
(四) 結婚書約一份。(請新人雙方及證明人2人先填妥資料並簽名、蓋章,如附件五)
四、 規費:各戶政事務所視實際情形酌收費用,身分證換證50元、身分證補證200元、戶口名簿換新30元,結婚證明書100元。
拾貳、其他應注意事項:
一、 本活動僅就報名表及證明文件作書面審查是否為單身,且本所所頒發之「結婚證書」及公開婚禮儀式僅為紀念性質,非屬民法第982條修正為登記婚後,婚姻生效要件,仍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。
二、經核定參加活動者,中途不得退出,以免影響活動計畫進行,造成作業困擾,倘中途退出者,將不予以補助獎勵金。
三、 婚禮儀式當日男女雙方應依其習俗穿著原住民傳統服飾參加;其他參加新人雙方(非原住民)應著鄒族原住民傳統服飾出席參加。
四、 參加活動新人於報到後,請依主(承)辦單位流程及時間集體活動,避免個別行動,影響婚禮及活動流程之進行。
五、 結婚新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、私章及婚禮時使用之交換信物。
六、 參加活動內容及餐宴(每對新人以30人為限)免費提供。
七、 新人說明會暫訂111年5月25日(星期三)辦理。